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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老板小心!废品回收无证经营将会被查封给无证经营者提供场所也会被罚已正式实施!

作者:火狐网站首页 发布时间:2024-08-21 16:29:53

  根据商务部令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首先要去辖区工商管理部门办一个营业执照,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如果是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对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环保和安监是企业一定重视的,但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各企业也不得不重视起来。

  日前,国务院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施行。《办法》在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办法》强调,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严格依法查处。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站点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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